银行类债权转让催收公告刊出电话:01056012108 13910334612(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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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银行债权催收公告范本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政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现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公告催收,要求下列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所辖分支机构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如借款人、担保人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的,相关承债主体应立即履行还款义务、清算主体履行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本公告仅列明截止20xx年6月20日的借款本金余额,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以及罚息、复利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另行计算,均为债务人及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范围(利息金额可向原贷款行查询)。本公告如存在刊登错误,应以借款合同、借据为准。】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20xx年7月25日
银行债权催收公告范本二: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以及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xx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借款人(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权利,依法转让给北京xx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债务人)及担保人。
北京xx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债务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北京xx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义务。特此公告。
注: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5年12月2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债务人)及其担保人或其继承人应支付给北京xx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若借款人(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变更、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xx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债权催收公告范本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规定,对谢xx、xx市xx鞋业公司逾期债务予以公告催收,请借款人和担保人立即向我行及下属分支机构履行偿还欠款本息的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截止2016年9月12日,谢xx结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秀屿支行本金人民币116509.80元、xx市xx鞋业公司结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荔城支行本金人民币361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联系电话:0594-2281452。地址:福建省xx市城厢区文献路499号。邮政编码:3511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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